案例展示 | 林淑芬:钟某明、梁某被钟某勇起诉要求支付钟某勇在管理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垫付费用案件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委托合同纠纷
案件名称:
钟某明、梁某被钟某勇起诉要求支付钟某勇在管理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垫付费用案件
钟某明、梁某被钟某勇起诉要求支付钟某勇在管理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垫付费用案件
标的额:
110万余元
110万余元
案件背景简述:
委托人钟某明、梁某是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钟某勇是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人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工作。钟某勇起诉主张其在经营管理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期间,垫付了经营管理费用100余万元,主张自己是受公司股东的委托而经营管理公司,要求公司和股东为其所垫付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人核心诉求:
驳回原告钟某勇诉讼请求,不赔偿。
委托人钟某明、梁某是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钟某勇是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人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工作。钟某勇起诉主张其在经营管理贵州某矿业有限公司期间,垫付了经营管理费用100余万元,主张自己是受公司股东的委托而经营管理公司,要求公司和股东为其所垫付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人核心诉求:
驳回原告钟某勇诉讼请求,不赔偿。
案件办理亮点:
综合案件全部证据,最终确定从股东已经完成注册资金实缴义务、公司与股东人格独立作为切入点,论述案涉债务如果成立,债务人应为公司而非股东。我方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综合案件全部证据,最终确定从股东已经完成注册资金实缴义务、公司与股东人格独立作为切入点,论述案涉债务如果成立,债务人应为公司而非股东。我方观点得到法院采纳,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