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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 陈鑫龙:A某被B某拖欠散伙款项的案件



案由:
合同纠纷
 
 
案件名称:
A某被B某拖欠散伙款项的案件
 
 
标的额:
150万余元
 
 
案件背景简述:
委托人为A某。A某、B某曾经是合伙关系,二人合伙经营一家砂石厂,后续,A某因客观原因不再继续做砂石项目,故与B某签署了散伙合同。合同约定了三期款项,每一期均有付款条件。合同签订后,B某只支付了第一期款项,后续两期款项一直以付款条件尚未届满为由拒绝支付。经过陈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后二期款项是否到期。结果是:第二期款项因为存在时间节点,故已经到期。第三期款项应当属于约定不明。但是委托人可以主张:因B某未及时支付第二期款项,该行为使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债务人不会如约履行其他合同款项,视为B某以其行为表明不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故A某可以主张要求B某向其支付第三期款项。
 
 
案件办理亮点:
1、法院支持了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关于第三期款项,陈律师首先向法院阐述有利于委托人的付款条件的解释,再根据对方所阐述的内容,来表达出陈律师的最终观点,即付款条件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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